2016年7月,李女士去某大型商場購物的時候將自己隨身攜帶的物品存放在超市的寄存柜里面,購物完畢之后使用密碼條紙取回自己物品的時候,打開柜門卻發現里面空無一物,李女士放進去的物品價值達到5000元左右,李女士找到超市負責人要求賠償,但是超市卻說自己并沒有責任,拒絕賠償。
李女士將超市告到了法院,但是得到的結果卻是:超市確實不需要承擔責任,李女士將錢物放到寄存柜里面的行為只是借用而不是保管,所以超市不用賠償損失,法院駁回了李女士的請求。
在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超市提供寄存柜實現的是一種無償借用關系而不是保管關系,關于保管關系,保管合同簽訂的內容是:“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保管合同是自交付保管內容時就已經成立的。
所以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李女士將錢物放在超市的寄存柜里面,這一事件的發生并沒有轉移錢物的占有權,故從法律層面上來說,超市與李女士之間并沒有形成一種保管關系,僅僅是之前提到的無償借用關系,即使寄存在寄存柜里面的東西丟失了,追究起來,超市也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這個事情給了我們兩個啟示:第一不要將自己的貴重物品放到寄存柜里面;第二不要覺得超市的寄存柜一定能夠給你保管好財物,畢竟這個是公用的,別人冒領了你也只能吃悶虧,自己的錢物還是自己要保管好。
寄存柜技術參數:
功率-待機:25w 開箱:60w
電源電壓:AC200v-AC240v 50HZ
柜體冷軋鋼板厚度:1.0mm
讀寫速度:<0.4s
顯示分辨率:128*64LED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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